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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溪一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 |||
| 作者:尤溪一中… 文章来源:尤溪一中团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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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一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本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学校提倡和鼓励社团开展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第二课堂活动,为学校精神文明和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服务。 第二条 学校禁止一切非法社团的成立。社团严禁非法出版刊物,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活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 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委托校团委负责社团的登记和管理。 第二章 成立与注册登记 第四条 社团可由学生组织或个人发起、组建,本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社团一般不吸收校外人员。 第五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当由发起人向团委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社团团登记表。 第六条 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员总数不得少于20人;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活动范围、成员分布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团委提交下面书面材料: (一)成立申请书; (二)发起人个人简介; (三)章程草案; 第作条 团委自收到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全部书面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被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自团委批准成立之日起7日内召开全体会员会议,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并到团委注册登记。 第十条 团委对批准成立的社团进行登记、备案、并下批文。 第十一条 已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到团委例行注册登记。 第三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二条 社团经费来源: (一) 社团从会员中收取一定数额的会费; (二)学校用于社团活动的专项经费; (三)社会团体的捐赠和资助。 社团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收费,不允许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学习班或其它营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经费必须全部用于社团活动,帐目要求清晰,并定期向社团汇报和向会员公开。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活动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方式使用。社团应当向社团部上报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章 组织建立与活动开展 第十四条 社团应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负责人对社团全权负责,受社团监督,需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学校保护注册社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社团不得从事与其章程无关的活动。社团活动原则上安排在非上课和自习时间进行,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十六条 社团的大型活动和校外活动须事先与校团委联系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活动结束后,须如实上报活动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社团必须按时上交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上报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社团出版内部刊物须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并经团委及有关部门审阅后方可发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团委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或解散的审批和登记; (二)对优秀社团和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团的名称及其它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社团递交变更申请书,经团委批准后方可更改,更改后须重新注册登记。 社团修改章程,由社团部审查同意后,报团委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向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自行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四)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团活动内容如果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宣布解散该社团。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而私自成立的社团开展活动,学校有权制止和将其解散,并按校纪校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尤溪一中团委 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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